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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三十二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指引和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 明确分类具体目录,图文标识和投放规则等 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提升生活垃圾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率、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收集设施。第三十三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 单位自行管理的。单位为责任人 无物业服务单位。管理单位的.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二,农村居住区.城中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三、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学校,部队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单位为责任人,四.集贸市场。商场,宾馆,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经营者为责任人,五,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六,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 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尚未施工或者停工的、建设单位为责任人.八.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 管理或者经营单位为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指导、督促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二,规范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三、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去向等情况.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指定大件生活垃圾投放点,并公布回收点联系方式等信息.五、将生活垃圾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回收设施或者交至再生资源回收点回收.体积大 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处理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预约回收或者放至指定的投放点,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 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收或者按照要求放至指定的分类投放点或者收集容器.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家庭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后 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不得混入木。竹、塑料,纸张等物品。第三十六条 餐饮。酒店.超市 食品经营者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严禁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单位、个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 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禁止向生活垃圾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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