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减量与促进第二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工作,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超市、农贸市场等的管理 推进净菜上市 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鼓励农贸市场。果蔬市场.超市等安装符合环保标准的处理装置。对产生的蔬菜瓜果等其他厨余垃圾就地处理。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购买 使用可循环利用 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二十六条、产品包装应当遵守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消耗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 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服务行业应当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餐具,第二十七条,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励消费者自带购物袋、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袋,第二十八条 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将节约理念纳入食品采买、加工制作,服务的全过程.依法履行厨余垃圾源头减量义务 餐饮服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食品浪费。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的管理,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反食品浪费情况的监督 食品.餐饮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会员自觉开展反食品浪费活动.对有浪费行为的会员采取必要的自律措施 第二十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展示生活垃圾分类从源头减量到末端处理的全流程,并免费向公众开放。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全过程及其资源化利用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内容和社会实践.村,居.民会议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居民公约。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公益性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动员活动.共同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三十一条,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多种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行为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