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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职责职权清单以外的工作事项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接受街道办事处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的,街道办事处有权向其派出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其派出部门依法处理.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街道办事处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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