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社会治理第三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应当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提高群众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第三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基层民主协商机制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开展议事协商,完善座谈会,听证会等协商方式.注重发挥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作用、探索建立社会公众列席街道办事处有关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群众性自治活动 第三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辖区平安建设。动员,组织群防群治力量.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障辖区公共安全,第三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就地解决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 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预防。排查.化解发生在社区的矛盾纠纷,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 对复杂疑难问题、应当及时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受理的各类诉求.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诉求。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属于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及时移送办理.二,需要多部门和单位协同解决的事项,及时统筹协调办理.三 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者经协调无法解决的事项,及时报告所在地县 市.区人民政府并按照要求办理。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快速响应.安排工作人员办理或者协同办理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第三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和辖区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协调,组织 引导其有序参与辖区有关服务管理活动和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