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社会治理第三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应当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提高群众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第三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基层民主协商机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开展议事协商、完善座谈会.听证会等协商方式,注重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 探索建立社会公众列席街道办事处有关会议制度,第三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群众性自治活动 第三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辖区平安建设。动员.组织群防群治力量、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障辖区公共安全,第三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就地解决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预防.排查,化解发生在社区的矛盾纠纷。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对复杂疑难问题。应当及时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受理的各类诉求 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对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诉求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 属于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 及时移送办理。二、需要多部门和单位协同解决的事项、及时统筹协调办理,三。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者经协调无法解决的事项。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按照要求办理.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快速响应,安排工作人员办理或者协同办理,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第三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和辖区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协调、组织。引导其有序参与辖区有关服务管理活动和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