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社会治理第三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应当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提高群众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第三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基层民主协商机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开展议事协商,完善座谈会。听证会等协商方式、注重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探索建立社会公众列席街道办事处有关会议制度,第三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群众性自治活动,第三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辖区平安建设.动员。组织群防群治力量 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 保障辖区公共安全.第三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就地解决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预防.排查,化解发生在社区的矛盾纠纷、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对复杂疑难问题.应当及时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受理的各类诉求。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诉求,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属于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及时移送办理 二。需要多部门和单位协同解决的事项。及时统筹协调办理.三,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者经协调无法解决的事项,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按照要求办理.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快速响应.安排工作人员办理或者协同办理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第三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和辖区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协调 组织、引导其有序参与辖区有关服务管理活动和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