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社会治理第三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应当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提高群众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第三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基层民主协商机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开展议事协商,完善座谈会.听证会等协商方式.注重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探索建立社会公众列席街道办事处有关会议制度.第三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居民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群众性自治活动。第三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辖区平安建设,动员、组织群防群治力量,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障辖区公共安全,第三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就地解决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预防、排查,化解发生在社区的矛盾纠纷、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对复杂疑难问题.应当及时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受理的各类诉求,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诉求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属于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及时移送办理、二、需要多部门和单位协同解决的事项。及时统筹协调办理。三,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者经协调无法解决的事项,及时报告所在地县 市。区人民政府并按照要求办理。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快速响应。安排工作人员办理或者协同办理,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第三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和辖区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协调,组织,引导其有序参与辖区有关服务管理活动和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