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社会治理第三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应当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发挥家庭 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提高群众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基层民主协商机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开展议事协商.完善座谈会。听证会等协商方式 注重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探索建立社会公众列席街道办事处有关会议制度、第三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群众性自治活动.第三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辖区平安建设,动员 组织群防群治力量。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障辖区公共安全。第三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就地解决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预防,排查,化解发生在社区的矛盾纠纷,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对复杂疑难问题,应当及时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受理的各类诉求,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诉求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属于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及时移送办理,二,需要多部门和单位协同解决的事项.及时统筹协调办理 三,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者经协调无法解决的事项,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按照要求办理,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快速响应.安排工作人员办理或者协同办理、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第三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和辖区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协调 组织.引导其有序参与辖区有关服务管理活动和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