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任命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文化教育 科学普及.体育事业、住房保障,社会救助.养老助残。就业创业 退役军人服务。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民族宗教,公共法律服务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二,负责辖区公共管理.承担辖区内城镇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等综合性工作。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上级职能部门派驻机构进行指挥调度和考核监督,三、负责辖区平安建设。综合治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防汛抗旱 森林消防 防减救灾等有关工作、反映社情民意,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做好信访相关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组织动员辖区居民 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 统筹辖区资源。推动形成社区共治合力,五、完善社区服务功能 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支持和促进居民依法自治.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提升社区治理水平.六。做好国防教育 兵役等工作.七、法律 法规规定的和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街道办事处职责职权清单,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辖区实际细化清单中的工作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街道办事处工作的业务指导.未经党委和政府部署,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将清单以外的工作事项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精简.效能.便民原则,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议事,决策、执行等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岗位职责,业务培训和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其派出、驻、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辖区有关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