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任命.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文化教育。科学普及,体育事业。住房保障、社会救助。养老助残,就业创业,退役军人服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民族宗教,公共法律服务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负责辖区公共管理.承担辖区内城镇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等综合性工作 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对上级职能部门派驻机构进行指挥调度和考核监督,三,负责辖区平安建设.综合治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防汛抗旱,森林消防,防减救灾等有关工作 反映社情民意,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做好信访相关工作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组织动员辖区居民。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统筹辖区资源 推动形成社区共治合力 五、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支持和促进居民依法自治。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提升社区治理水平。六.做好国防教育、兵役等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街道办事处职责职权清单,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辖区实际细化清单中的工作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街道办事处工作的业务指导,未经党委和政府部署 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将清单以外的工作事项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第十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精简、效能,便民原则,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议事、决策 执行等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岗位职责、业务培训和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 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其派出.驻,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辖区有关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