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任命,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文化教育.科学普及,体育事业.住房保障,社会救助 养老助残.就业创业、退役军人服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民族宗教、公共法律服务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二.负责辖区公共管理.承担辖区内城镇管理、人口管理 社会管理等综合性工作 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上级职能部门派驻机构进行指挥调度和考核监督。三.负责辖区平安建设.综合治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防汛抗旱、森林消防,防减救灾等有关工作、反映社情民意,预防,排查 化解矛盾纠纷,做好信访相关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组织动员辖区居民 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统筹辖区资源 推动形成社区共治合力 五,完善社区服务功能 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支持和促进居民依法自治,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提升社区治理水平。六 做好国防教育,兵役等工作.七,法律 法规规定的和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街道办事处职责职权清单。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辖区实际细化清单中的工作事项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街道办事处工作的业务指导,未经党委和政府部署。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将清单以外的工作事项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精简,效能、便民原则 根据国家 省 市有关规定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议事,决策,执行等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岗位职责,业务培训和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其派出.驻、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辖区有关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