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机关 生态环境,文化广电和旅游.民政。应急救援、消防,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商务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 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证据互认机制、对严重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第二十九条,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大声喧哗,二,不按照秩序排队.三.侵占,损毁公共设施.在公共座椅上踩踏 躺卧,在公共交通工具车厢内追逐。攀爬 抢座 占座。四.开展文化,娱乐.健身,歌舞 网络直播等活动。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学习和工作。五、在遇有突发事件时、不服从现场指挥,不配合应急处置措施,第三十条。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随意倾倒生活垃圾 违反垃圾分类规定 二.随地吐痰.便溺 乱扔烟头.果皮,饮料瓶等废弃物、三.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四,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五.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第三十一条 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喇叭、随意变更车道。超车。行经人行横道不礼让行人、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二、驾驶机动车时吸烟,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影响安全驾驶。三,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逆向行驶、抢道行驶,四.机动车。非机动车越线停车。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五、机动车 非机动车驾驶人和乘坐人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佩戴安全头盔。六,行人闯红灯 随意横穿道路,翻越交通护栏、在道路,交通路口乞讨 散发宣传品,兜售物品.七,不依法依规停放车辆.占用电动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人行道。消防通道。医疗急救通道.第三十二条,在城乡社区生活方面 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违法违规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违规建造。改造房屋。二.从建筑物中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 三、侵占公共绿地.损毁绿化和绿化设施。四。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五,破坏消防设施,六。装修装饰作业违反有关作息时间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规定,七,开展文化,娱乐 健身。歌舞、网络直播等活动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八。虐待,遗弃宠物.携犬出户不束绳牵引 不即时清除宠物粪便.九.违反规定饲养鸡。鸭,鹅、鸽,兔、猪,羊、牛等动物。第三十三条。在旅游方面 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诱导、欺骗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二。破坏景区景观 植被。地形地貌。攀爬 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旅游地文物古迹及其他设备设施,三.伤害动物或者违反规定向动物投喂食物.第三十四条,在网络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侵犯他人隐私。二.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发布,传播低俗。淫秽 暴力。恐怖。赌博等信息.三.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