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 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市 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二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三 督促 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四、督导有关部门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和举报,五 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六,开展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要求.推进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具体落实.没有街道办事处的、由相应的社区工作站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有关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 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共产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传承弘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