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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199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数额。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章可以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 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依法先以规章设定罚款的.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十万元、且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第四条 规章设定罚款数额、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注重保护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过罚相当,根据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在罚款限额规定的范围内,科学、合理地设定不同数额的罚款 第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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