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水工程管理第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缆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洲滩岸线利用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 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蓄洪区的运用或者减低湖泊的行洪蓄水能力。第十八条,省 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的规定 分别划定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第十九条。在堤防管理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大堤,间堤和渍堤上植树。种作物.铲草皮、二、履带式车辆上堤行驶.三,非防汛抢险机动车辆泥泞期间在堤上通行,四,烧窑,挖凼沤肥,堆放物资,五.打井.爆破.葬坟,挖筑鱼塘 采石 取土 六、修建有碍堤防安全和堤防抢险的建,构.筑物、七,在距堤内脚五米以内耕种,八.其他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在堤防保护范围内.禁止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第二十条,堤防管理范围和距堤脚五百米以内的湖洲,与堤脚相连一百米以内的河滩属防护林区、防护林由洞庭湖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任意砍伐。第二十一条。堤防外无湖洲 河滩的、应当在垸内预留取土区.供防汛抢险及堤防维修取土,预留取土区的地点和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因防汛抢险和堤防维修需要可以在预留取土区无偿取土.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在大堤,渍堤或者主要间堤上临时开口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堤防安全设计,并报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堤垸内原有的高地.间堤,大堤,江河故道不得擅自填堵 占用或者拆毁.第二十三条、在渠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损害渠道功能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阻水设施。二,倾倒废弃物,三、在渠堤上取土,挖眼、扒口,铲草皮.滥伐林木 四,其他损害渠道功能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禁止擅自启闭水闸闸门,汛期启闭水闸闸门应当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运行方案执行,非汛期启闭水闸闸门应当遵守水闸管理单位的规定、禁止在水闸上修建建、构.筑物,禁止在水闸的上下游保护范围内修建影响水闸安全和运行的设施,第二十五条.机电排灌站在汛期应当严格执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排渍调度,内湖水位达到控制水位时,应当及时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破坏、损毁分蓄洪、蓄洪安全,机电排灌。供水。水利结合灭螺、防汛器材,观测监测管理等水工程设施。禁止侵占.破坏。损毁、移动水工程设施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杆。界桩等水工程管理标志.第二十七条,省 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和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蓄洪区安全与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安全区.安全台。安全转移的道路和桥梁等设施.制定移民安置规划和蓄洪转移安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在血吸虫病疫区修建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灭螺工程设施纳入工程建设计划并统一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洞庭湖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防洪保安以及水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和公益性水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