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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水资源利用第八条 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强水质监测和饮用水水源保护。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种植养殖和工业用水 保障河湖生态环境用水。第九条 洞庭湖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划定农田灌溉区,实行计划用水,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农田灌溉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在洞庭湖区水域.滩地,岸线内进行开发活动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洞庭湖区综合治理规划以及有关专业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洲滩应当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和县 市、区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 湖南省水功能区划、划定养殖水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在养殖水域内养殖 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和使用药物 防止污染水体、养殖水域的水质必须符合渔业水质标准 禁止在非养殖水域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肥、投饵或者设置网箱等人工养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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