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由林业和草原、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任单位未按要求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绿化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绿化。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绿化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无证生产,经营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五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处罚.对违反本条其他规定的,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或占用林地,绿地的 分别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砍伐或擅自迁移古树名木致死的,视其情节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对损伤古树名木的.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采摘古树名木果实,种子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视其情节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第三十四条 林业和草原,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 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