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林业和草原、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任单位未按要求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理.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绿化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绿化,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绿化施工 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无证生产.经营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五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进行处罚,对违反本条其他规定的。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或占用林地,绿地的,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砍伐或擅自迁移古树名木致死的。视其情节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对损伤古树名木的.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采摘古树名木果实,种子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视其情节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第三十四条 林业和草原,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