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林业和草原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任单位未按要求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绿化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绿化。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绿化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无证生产、经营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处罚 对违反本条其他规定的。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 责令其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或占用林地。绿地的,分别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砍伐或擅自迁移古树名木致死的.视其情节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对损伤古树名木的。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采摘古树名木果实,种子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视其情节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第三十四条.林业和草原。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