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由林业和草原,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任单位未按要求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绿化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绿化.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绿化施工 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无证生产。经营的 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处罚,对违反本条其他规定的。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或占用林地、绿地的,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砍伐或擅自迁移古树名木致死的,视其情节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对损伤古树名木的.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采摘古树名木果实.种子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视其情节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林业和草原,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