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林业和草原。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任单位未按要求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绿化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绿化、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绿化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无证生产,经营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五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处罚.对违反本条其他规定的。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 责令其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或占用林地.绿地的,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砍伐或擅自迁移古树名木致死的。视其情节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对损伤古树名木的,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采摘古树名木果实.种子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视其情节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第三十四条 林业和草原。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