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乡绿化事业持续发展,加快国土绿化步伐.保护绿色植被 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吉林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花、种草以及提高绿化质量等绿化建设。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四条,绿化国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和义务植树运动。其主要职责是,一 宣传贯彻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总体绿化规划,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绿化规划和发展花卉产业。三。制定年度计划,下达城乡绿化任务,督促检查绿化工作 四,审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绿化工程项目,五,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六、宣传普及绿化知识。组织绿化技术培训.七.监督各系统,各部门绿化资金的使用。八。总结,推广绿化工作经验 组织评比奖励 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水利、交通,铁路,煤炭、冶金.化工、轻工。教育,民政。驻军等绿化任务较重的系统和部门也应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绿化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别主管农村和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和有法定植树义务的公民。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参加绿化活动 完成绿化任务,各新闻单位应加强绿化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绿化意识 第八条、对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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