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乡绿化事业持续发展.加快国土绿化步伐、保护绿色植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 吉林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花.种草以及提高绿化质量等绿化建设.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四条,绿化国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和义务植树运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绿化的法律 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总体绿化规划,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绿化规划和发展花卉产业。三、制定年度计划 下达城乡绿化任务、督促检查绿化工作,四、审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绿化工程项目,五,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六、宣传普及绿化知识.组织绿化技术培训,七,监督各系统、各部门绿化资金的使用 八。总结,推广绿化工作经验,组织评比奖励.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水利。交通,铁路 煤炭.冶金,化工,轻工.教育、民政,驻军等绿化任务较重的系统和部门也应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别主管农村和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和有法定植树义务的公民、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参加绿化活动,完成绿化任务,各新闻单位应加强绿化宣传工作 提高全民绿化意识,第八条。对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