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乡绿化事业持续发展.加快国土绿化步伐 保护绿色植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城市绿化条例 吉林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花 种草以及提高绿化质量等绿化建设、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绿化国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和义务植树运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总体绿化规划、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绿化规划和发展花卉产业。三,制定年度计划,下达城乡绿化任务、督促检查绿化工作,四,审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绿化工程项目,五、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六,宣传普及绿化知识,组织绿化技术培训。七,监督各系统、各部门绿化资金的使用。八。总结 推广绿化工作经验、组织评比奖励。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水利,交通,铁路、煤炭.冶金 化工.轻工,教育,民政,驻军等绿化任务较重的系统和部门也应设立绿化委员会 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绿化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别主管农村和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和有法定植树义务的公民.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参加绿化活动。完成绿化任务,各新闻单位应加强绿化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绿化意识 第八条。对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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