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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乡绿化事业持续发展、加快国土绿化步伐.保护绿色植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吉林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花、种草以及提高绿化质量等绿化建设,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 保护和管理、第四条,绿化国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和义务植树运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总体绿化规划、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绿化规划和发展花卉产业 三,制定年度计划,下达城乡绿化任务。督促检查绿化工作 四 审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绿化工程项目.五 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六,宣传普及绿化知识。组织绿化技术培训。七,监督各系统,各部门绿化资金的使用 八、总结 推广绿化工作经验,组织评比奖励,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水利 交通 铁路。煤炭.冶金。化工,轻工,教育.民政 驻军等绿化任务较重的系统和部门也应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绿化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别主管农村和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和有法定植树义务的公民、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绿化活动、完成绿化任务 各新闻单位应加强绿化宣传工作 提高全民绿化意识,第八条。对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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