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乡绿化事业持续发展 加快国土绿化步伐.保护绿色植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吉林省绿化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花.种草以及提高绿化质量等绿化建设.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四条。绿化国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 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和义务植树运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 政策,二.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总体绿化规划,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绿化规划和发展花卉产业,三 制定年度计划、下达城乡绿化任务 督促检查绿化工作。四 审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绿化工程项目.五.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六、宣传普及绿化知识 组织绿化技术培训.七,监督各系统,各部门绿化资金的使用、八.总结,推广绿化工作经验,组织评比奖励,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水利,交通。铁路 煤炭.冶金、化工,轻工、教育 民政 驻军等绿化任务较重的系统和部门也应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别主管农村和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 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条、各部门 各单位和有法定植树义务的公民、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参加绿化活动 完成绿化任务.各新闻单位应加强绿化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绿化意识,第八条,对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