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乡绿化事业持续发展、加快国土绿化步伐 保护绿色植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吉林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花.种草以及提高绿化质量等绿化建设.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四条、绿化国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和义务植树运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总体绿化规划.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绿化规划和发展花卉产业、三 制定年度计划,下达城乡绿化任务。督促检查绿化工作,四 审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绿化工程项目,五 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六.宣传普及绿化知识 组织绿化技术培训,七,监督各系统。各部门绿化资金的使用 八,总结、推广绿化工作经验,组织评比奖励 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水利。交通,铁路.煤炭,冶金,化工、轻工。教育。民政,驻军等绿化任务较重的系统和部门也应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绿化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别主管农村和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和有法定植树义务的公民,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绿化活动,完成绿化任务、各新闻单位应加强绿化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绿化意识。第八条,对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 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