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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乡绿化事业持续发展、加快国土绿化步伐,保护绿色植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 吉林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植树造林 种花。种草以及提高绿化质量等绿化建设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四条 绿化国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和义务植树运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总体绿化规划 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绿化规划和发展花卉产业 三。制定年度计划,下达城乡绿化任务 督促检查绿化工作 四。审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绿化工程项目 五.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六、宣传普及绿化知识、组织绿化技术培训,七 监督各系统、各部门绿化资金的使用。八,总结 推广绿化工作经验、组织评比奖励,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水利、交通,铁路。煤炭.冶金,化工。轻工,教育。民政、驻军等绿化任务较重的系统和部门也应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绿化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别主管农村和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和有法定植树义务的公民、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绿化活动、完成绿化任务 各新闻单位应加强绿化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绿化意识、第八条,对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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