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乡绿化事业持续发展,加快国土绿化步伐、保护绿色植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 吉林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花。种草以及提高绿化质量等绿化建设、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四条、绿化国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和义务植树运动。其主要职责是,一 宣传贯彻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总体绿化规划。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绿化规划和发展花卉产业.三,制定年度计划,下达城乡绿化任务。督促检查绿化工作.四 审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绿化工程项目 五。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六、宣传普及绿化知识,组织绿化技术培训 七.监督各系统,各部门绿化资金的使用、八,总结、推广绿化工作经验、组织评比奖励,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水利.交通 铁路,煤炭,冶金,化工、轻工 教育.民政,驻军等绿化任务较重的系统和部门也应设立绿化委员会 负责本系统 本部门的绿化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别主管农村和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第七条。各部门 各单位和有法定植树义务的公民,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参加绿化活动,完成绿化任务、各新闻单位应加强绿化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绿化意识。第八条.对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