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乡绿化事业持续发展 加快国土绿化步伐、保护绿色植被 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吉林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花、种草以及提高绿化质量等绿化建设、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第四条、绿化国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和义务植树运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总体绿化规划、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绿化规划和发展花卉产业。三。制定年度计划、下达城乡绿化任务,督促检查绿化工作。四、审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绿化工程项目 五.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六.宣传普及绿化知识,组织绿化技术培训.七 监督各系统,各部门绿化资金的使用 八、总结.推广绿化工作经验。组织评比奖励、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水利,交通。铁路 煤炭.冶金,化工,轻工.教育,民政,驻军等绿化任务较重的系统和部门也应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绿化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 分别主管农村和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 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和有法定植树义务的公民。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绿化活动,完成绿化任务,各新闻单位应加强绿化宣传工作 提高全民绿化意识,第八条 对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