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乡绿化事业持续发展、加快国土绿化步伐、保护绿色植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 吉林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绿化 是指植树造林.种花 种草以及提高绿化质量等绿化建设。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 建设 保护和管理.第四条、绿化国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和义务植树运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总体绿化规划 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绿化规划和发展花卉产业,三 制定年度计划。下达城乡绿化任务。督促检查绿化工作,四,审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绿化工程项目。五、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六,宣传普及绿化知识、组织绿化技术培训,七,监督各系统。各部门绿化资金的使用.八,总结,推广绿化工作经验,组织评比奖励.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水利,交通、铁路,煤炭,冶金.化工.轻工。教育、民政,驻军等绿化任务较重的系统和部门也应设立绿化委员会 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绿化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别主管农村和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和有法定植树义务的公民,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参加绿化活动 完成绿化任务,各新闻单位应加强绿化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绿化意识,第八条.对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