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乡绿化事业持续发展,加快国土绿化步伐、保护绿色植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吉林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绿化 是指植树造林 种花,种草以及提高绿化质量等绿化建设.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 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绿化国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和义务植树运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 政策、二。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总体绿化规划.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绿化规划和发展花卉产业 三 制定年度计划,下达城乡绿化任务。督促检查绿化工作、四,审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绿化工程项目。五。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 六.宣传普及绿化知识、组织绿化技术培训,七,监督各系统,各部门绿化资金的使用,八.总结,推广绿化工作经验、组织评比奖励.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水利、交通、铁路、煤炭.冶金,化工,轻工,教育,民政 驻军等绿化任务较重的系统和部门也应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绿化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别主管农村和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和有法定植树义务的公民 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绿化活动、完成绿化任务.各新闻单位应加强绿化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绿化意识、第八条、对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