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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乡绿化事业持续发展.加快国土绿化步伐、保护绿色植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吉林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花,种草以及提高绿化质量等绿化建设,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第四条,绿化国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和义务植树运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总体绿化规划 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绿化规划和发展花卉产业、三、制定年度计划 下达城乡绿化任务,督促检查绿化工作,四、审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绿化工程项目.五、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六、宣传普及绿化知识。组织绿化技术培训,七.监督各系统.各部门绿化资金的使用,八 总结、推广绿化工作经验。组织评比奖励,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水利。交通,铁路。煤炭,冶金、化工.轻工,教育.民政,驻军等绿化任务较重的系统和部门也应设立绿化委员会 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绿化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别主管农村和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和有法定植树义务的公民.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绿化活动。完成绿化任务,各新闻单位应加强绿化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绿化意识,第八条。对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 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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