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乡绿化事业持续发展,加快国土绿化步伐 保护绿色植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 吉林省绿化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花,种草以及提高绿化质量等绿化建设、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四条.绿化国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和义务植树运动.其主要职责是。一 宣传贯彻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总体绿化规划、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绿化规划和发展花卉产业.三 制定年度计划。下达城乡绿化任务,督促检查绿化工作.四,审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绿化工程项目.五 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六。宣传普及绿化知识 组织绿化技术培训,七.监督各系统。各部门绿化资金的使用,八。总结。推广绿化工作经验,组织评比奖励 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水利、交通.铁路。煤炭 冶金,化工、轻工.教育、民政,驻军等绿化任务较重的系统和部门也应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绿化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别主管农村和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 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和有法定植树义务的公民.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绿化活动、完成绿化任务,各新闻单位应加强绿化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绿化意识,第八条,对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