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乡绿化事业持续发展、加快国土绿化步伐,保护绿色植被 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城市绿化条例 吉林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花、种草以及提高绿化质量等绿化建设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四条。绿化国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 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和义务植树运动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 政策 二、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总体绿化规划、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绿化规划和发展花卉产业。三,制定年度计划,下达城乡绿化任务,督促检查绿化工作,四 审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绿化工程项目。五,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六.宣传普及绿化知识,组织绿化技术培训,七、监督各系统、各部门绿化资金的使用、八,总结、推广绿化工作经验。组织评比奖励。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水利.交通.铁路,煤炭.冶金.化工。轻工,教育,民政,驻军等绿化任务较重的系统和部门也应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绿化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别主管农村和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和有法定植树义务的公民,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绿化活动,完成绿化任务、各新闻单位应加强绿化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绿化意识。第八条 对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