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乡绿化事业持续发展,加快国土绿化步伐,保护绿色植被 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吉林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绿化 是指植树造林 种花,种草以及提高绿化质量等绿化建设,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四条。绿化国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和义务植树运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总体绿化规划,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绿化规划和发展花卉产业,三,制定年度计划.下达城乡绿化任务.督促检查绿化工作,四、审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绿化工程项目 五 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六、宣传普及绿化知识。组织绿化技术培训.七。监督各系统.各部门绿化资金的使用。八,总结.推广绿化工作经验。组织评比奖励,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水利 交通、铁路、煤炭,冶金,化工。轻工。教育.民政、驻军等绿化任务较重的系统和部门也应设立绿化委员会 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绿化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别主管农村和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和有法定植树义务的公民、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参加绿化活动,完成绿化任务.各新闻单位应加强绿化宣传工作 提高全民绿化意识 第八条.对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 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