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乡绿化事业持续发展.加快国土绿化步伐,保护绿色植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吉林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花、种草以及提高绿化质量等绿化建设,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四条 绿化国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和义务植树运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总体绿化规划,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绿化规划和发展花卉产业、三、制定年度计划 下达城乡绿化任务,督促检查绿化工作、四 审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绿化工程项目.五、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六.宣传普及绿化知识,组织绿化技术培训、七.监督各系统,各部门绿化资金的使用,八、总结 推广绿化工作经验、组织评比奖励。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水利,交通、铁路,煤炭.冶金 化工,轻工 教育。民政 驻军等绿化任务较重的系统和部门也应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绿化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别主管农村和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和有法定植树义务的公民,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绿化活动,完成绿化任务。各新闻单位应加强绿化宣传工作 提高全民绿化意识,第八条,对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