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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城乡绿化事业持续发展、加快国土绿化步伐.保护绿色植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城市绿化条例,吉林省绿化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绿化 是指植树造林.种花,种草以及提高绿化质量等绿化建设.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四条、绿化国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和义务植树运动 其主要职责是,一 宣传贯彻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 政策。二、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总体绿化规划 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绿化规划和发展花卉产业、三,制定年度计划,下达城乡绿化任务,督促检查绿化工作,四,审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绿化工程项目,五,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 六,宣传普及绿化知识、组织绿化技术培训、七,监督各系统。各部门绿化资金的使用、八.总结,推广绿化工作经验.组织评比奖励.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水利,交通.铁路 煤炭.冶金、化工,轻工 教育,民政,驻军等绿化任务较重的系统和部门也应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绿化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别主管农村和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和有法定植树义务的公民 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绿化活动 完成绿化任务、各新闻单位应加强绿化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绿化意识、第八条。对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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