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乡绿化事业持续发展,加快国土绿化步伐、保护绿色植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吉林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绿化 是指植树造林,种花,种草以及提高绿化质量等绿化建设。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第四条,绿化国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和义务植树运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总体绿化规划、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绿化规划和发展花卉产业,三 制定年度计划。下达城乡绿化任务,督促检查绿化工作.四、审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绿化工程项目、五。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六 宣传普及绿化知识.组织绿化技术培训.七,监督各系统.各部门绿化资金的使用.八、总结,推广绿化工作经验.组织评比奖励.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水利,交通.铁路.煤炭,冶金.化工。轻工。教育。民政,驻军等绿化任务较重的系统和部门也应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绿化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别主管农村和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和有法定植树义务的公民.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绿化活动、完成绿化任务,各新闻单位应加强绿化宣传工作 提高全民绿化意识、第八条 对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 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