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与治理,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应当会同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对排污口进行全面排查,监测溯源和监督检查。对违法排污口依法予以处置,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商同级有关部门建立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其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第三十四条 祖厉河流域实行水环境监测制度、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实行监测数据共享、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鼓励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 提升祖厉河流域水环境监测的信息化 智慧化水平、第三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 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定期评估祖厉河流域水环境状况 并将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建立并完善祖厉河流域生态环境风险防控 风险预警和报告机制。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祖厉河流域保护相关信息 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单位和个人参与监督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便利,流域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获取祖厉河流域保护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对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该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祖厉河流域水环境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保障祖厉河流域水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