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祖厉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祖厉河流域城乡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等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祖厉河重点河段综合整治,第二十五条.祖厉河流域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祖厉河流域水功能区划要求,制定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在祖厉河流域沿岸新建 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涉水设施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祖厉河流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总量控制。使用指导和技术服务.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适用技术、推进农业生产有机废弃物回收利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第三十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流域水环境、排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排污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置、对无主排污口、由属地政府予以封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