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河道管理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 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实施水域岸线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治理祖厉河入河口河道 综合整治岸线和区域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优化祖厉河入河口生态空间布局,加强祖厉河入河口生态空间管控,第十八条.祖厉河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采砂许可,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祖厉河河道采砂规划,科学划定可采区 保留区 依法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 并向社会公告。禁止在祖厉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第十九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标准建设废水处理设施,采砂.轧砂,洗砂废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或者达标排放。河道采砂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 期限。范围,深度 总量 作业方式等内容进行。河道采砂应当即时转运或者清除砂石料。弃料堆体,即时复平采砂坑道 运输砂石的车辆按指定进出场路线行驶 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河道采砂结束后应当即时清理,平整河道.第二十条.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淤积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淤地坝建设.建设安全监测和预警设施,将淤地坝工程防汛纳入防汛责任体系.落实管护责任,提高养护水平.减少下游河道淤积.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祖厉河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开展祖厉河堤防,河道 护岸综合治理、维护河床稳定.提升防洪能力.第二十二条,在祖厉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二 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四、设置拦河渔具,五,弃置矿渣。石渣 煤灰 泥土.垃圾等,六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七,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八、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二十三条,在祖厉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 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 爆破,钻探 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