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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共停车场 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完相关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备案办法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服务系统 整合停车数据信息,完善停车数据实时采集。发布 停车引导 泊位共享等智能化功能 向公众提供实时空余车位显示,车位预约,收费信息等服务 实现停车泊位一网统管.鼓励停车场经营者参与停车服务和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将停车信息纳入本市停车信息管理服务系统 并将公共停车场出入口采集的车辆数据.视频图像接入本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单位应当对收集到的信息依法保密.第二十四条、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及泊位 根据管理需要 逐步推行停车服务市场化 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由双方协议确定经营者 专用停车场、社会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其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维护和管理,也可以依法委托运营,维护和管理.利用业主共有场地.道路设置停车场用于经营的,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者 第二十五条,停车场收费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停放服务费收费管理办法由市。县、市,区。发改部门制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由发改部门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等原则,依法制定差别化。阶梯式收费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场经营者依照价格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收费、依照物业 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停车场收费可以采取计时或者计次,包月 包年的计费方式、推广应用智能化便捷化停车收费系统,第二十七条。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辆以及国家,自治区规定范围内的其他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时间不满30分钟的车辆 免收停车服务费,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对停放时间不满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鼓励各类停车场在法定节日期间免费开放,第二十八条 举办。承办具有重要影响的活动和赛事 以及重大纪念 庆典等活动期间,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活动场所周边设置临时停车场、泊位.或者暂停道路内停车泊位的使用,活动期间.根据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机关,事业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鼓励公共停车场和其他专用停车场免费向公众开放.第二十九条.居民住宅区内车库、地下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依法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出售或者尚未出售的、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居民住宅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放车辆,第三十条 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的。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居民住宅区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车位,车库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出售。附赠,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制定推进停车资源共享的具体措施、推行错时共享停车、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 居民住宅区等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提供错时停车便利,第三十二条。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公示牌 明示泊位数量,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监督及联系电话等信息,二,保持停车泊位标志标线规范清晰,地面平整,环境清洁卫生,三 保障车辆出入畅通、配置使用智能化停车管理系统,实时显示停车泊位信息 健全相关设施设备并及时维护.四 按照公布的标准收取费用、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 五。在消防救援机构,城市管理及执法机构指导下.建立健全安防制度和措施,保障停放车辆安全.六 发生火警、盗窃 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时,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七、定期清点场内停放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三十三条 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允许的时间和区域.按照停车标示方向在标线内有序停放,二 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 保持停车场所环境卫生,三 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四 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五 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六,不得装载易燃 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 七,非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车辆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八 非新能源车辆不得占用新能源车辆充电车位,新能源车辆充电结束后应当及时腾挪车位,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撤除公共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二.擅自设置地桩。地锁,锥筒,围栏立柱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三,没有经营资格违规收取停车费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三十五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停放的监督管理。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划定区域整齐停放 不得影响行人或者车辆正常通行 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维护,第三十六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停车场建设管理监督检查联动机制 开展停车场建设管理突出问题整治、第三十七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投诉举报制度、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泊位的经营性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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