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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或者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公职人员、在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中未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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