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保护和改善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提升城市生态系统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街道,规划区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 因地制宜.建管并重,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五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 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相关海绵城市的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 监督管理,验收评估等工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的市政道路.绿地,广场等的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其他已建成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的指导和监管,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行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气象、水文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海绵城市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海绵城市设施和违反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投诉或者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