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则第一百二十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二,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三 沿海陆域,是指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一带区域,四,滨海湿地.是指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者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但是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五.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 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场所,设施等,六 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七,倾倒,是指通过船舶 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八.海岸线,是指多年大潮平均高潮位时海陆分界痕迹线.以国家组织开展的海岸线修测结果为准,九,入海河口,是指河流终端与受水体、海.相结合的地段,十。海洋生态灾害。是指受自然环境变化或者人为因素影响.导致一种或者多种海洋生物暴发性增殖或者高度聚集、对海洋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造成损害,十一,渔业水域,是指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 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十二 排放 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 泄出,喷出和倒出,十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十四 入海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海洋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包括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及其他排口等类型.十五,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十六.海上焚烧 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但是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第一百二十一条 涉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本法未作规定的,由国务院规定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一百二十二条,军事船舶和军事用海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