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 公共场所 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同步交付使用 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并纳入周边环境或者建筑物内部的引导标识系统,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采用先进的理念和技术,建设人性化、系统化、智能化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无障碍设施.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工程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不得擅自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无障碍设施交付使用。第十五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依法需要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对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审查通过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和监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未按照法律 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开展无障碍设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等环节。邀请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参加意见征询和体验试用等活动,第十八条。对既有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改造责任的 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不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老年人家庭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居住区管理服务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支持并配合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第二十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建设和改造无障碍设施。国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为残疾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便利.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以及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 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既有的上述建筑.场所和设施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进行必要的改造 第二十二条,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并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 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 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 扩建和具备改造条件的城市主干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建设或者改造无障碍设施、城市主干路 主要商业区等无障碍需求比较集中的区域的人行道,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盲道.城市中心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和集中就读学校周边的人行横道的交通信号设施,应当按照标准安装过街音响提示装置,第二十四条 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无障碍停车位优先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使用、优先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标志或者提供残疾人证,在无障碍停车位充足的情况下,其他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婴幼儿等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也可以使用,第二十五条,新投入运营的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确保一定比例符合无障碍标准、既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进行无障碍改造、逐步符合无障碍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 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逐步建立城市无障碍公交导乘系统。规划配置适量的无障碍出租汽车,第二十六条、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履行以下维护和管理责任,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一、对损坏的无障碍设施和标识进行维修或者替换,二,对需改造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三.纠正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四,进行其他必要的维护和保养,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维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因特殊情况设置的临时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公告并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同时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