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工程建设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无障碍设施责任人不履行维护和管理职责.无法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二、设置临时无障碍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 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 损坏无障碍设施、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不依法履行无障碍信息交流义务的、由网信 工业和信息化 电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予以通报批评,第六十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不依法提供无障碍信息服务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负有公共服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未依法提供无障碍社会服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九条,考试举办者。组织者未依法向有残疾的考生提供便利服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条,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主管部门,有关组织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 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