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防雷与接地12,7 1,危险性建,构 筑物应采取防雷措施。防雷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本标准表12。1、1。1和表12、1.1,2的规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防雷建,构,筑物应设置独立的接闪装置,并应独立接地,接闪装置的基础边缘和接地极离开建.构,筑物的地中间隔距离不应小于3m 2,二类防雷建、构,筑物宜在屋面设置接闪带 并应组成网格,金属屋面板不应作为接闪装置。12,7.2。变电所引至危险性建,构,筑物的低压供电系统宜采用TN。C,S接地形式.从建,构,筑物内总配电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应采用TN,S系统,12,7.3,危险性建、构,筑物内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 防雷电感应等接地,防静电接地.信息系统接地等应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小值,该共用接地装置应与一类防雷建、构.筑物的独立接闪装置的接地装置分开、地中间隔距离应保持3m以上 12.7 4,危险性建、构,筑物内穿电线的钢管、电缆的金属外皮 除输送危险物质外的金属管道。建、构,筑物钢筋等设施均应等电位联结。12,7。5,危险性建。构 筑物总配电箱内应设置电涌保护器 电源SPD选择8,20μs 类试验.性能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变电所配电柜处、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80kA。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2、5kV 2.建、构、筑物总配电箱处,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60kA.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1、5kV、3,设备控制箱处 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40kA、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1,2kV.4.摄像机直流电源端口处、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10kA,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输出电压。20V。12。7。6。当危险场所设有多台需要接地的设备且位置分散时.工作间内应设置构成闭合回路的接地干线,接地体宜沿建,构、筑物墙外埋地敷设。并应构成闭合回路。且应每隔18m、24m室内与室外连接一次,每个建,构.筑物的连接不应少于2处。12、7,7,架空敷设的金属管道应在进,出建。构.筑物处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接。距离建、构,筑物100m内的金属管道应每隔小于25m的间距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 埋地或地沟内敷设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构 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12 7。8,平行敷设的金属管道.当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小于25m的间距用金属线跨接一次,当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应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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