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 防雷与接地12,7.1,危险性建,构.筑物应采取防雷措施.防雷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本标准表12。1.1。1和表12、1。1、2的规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类防雷建、构、筑物应设置独立的接闪装置,并应独立接地、接闪装置的基础边缘和接地极离开建.构,筑物的地中间隔距离不应小于3m。2,二类防雷建 构。筑物宜在屋面设置接闪带 并应组成网格、金属屋面板不应作为接闪装置.12,7。2,变电所引至危险性建、构 筑物的低压供电系统宜采用TN,C,S接地形式,从建。构,筑物内总配电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应采用TN S系统。12、7,3 危险性建,构.筑物内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 防雷电感应等接地 防静电接地。信息系统接地等应共用接地装置 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小值.该共用接地装置应与一类防雷建,构、筑物的独立接闪装置的接地装置分开 地中间隔距离应保持3m以上,12.7、4.危险性建,构,筑物内穿电线的钢管,电缆的金属外皮.除输送危险物质外的金属管道,建,构,筑物钢筋等设施均应等电位联结.12 7,5.危险性建。构,筑物总配电箱内应设置电涌保护器.电源SPD选择8,20μs.类试验 性能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电所配电柜处,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80kA。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2 5kV 2、建,构.筑物总配电箱处、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60kA 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1 5kV,3.设备控制箱处、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40kA。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1、2kV,4、摄像机直流电源端口处、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10kA,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输出电压。20V 12.7,6,当危险场所设有多台需要接地的设备且位置分散时 工作间内应设置构成闭合回路的接地干线,接地体宜沿建 构,筑物墙外埋地敷设 并应构成闭合回路,且应每隔18m。24m室内与室外连接一次 每个建,构,筑物的连接不应少于2处、12。7,7。架空敷设的金属管道应在进、出建。构.筑物处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接。距离建.构.筑物100m内的金属管道应每隔小于25m的间距接地一次 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埋地或地沟内敷设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构.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12。7 8 平行敷设的金属管道.当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小于25m的间距用金属线跨接一次,当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应跨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