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防雷与接地12.7。1、危险性建,构。筑物应采取防雷措施。防雷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本标准表12。1 1.1和表12.1.1.2的规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类防雷建,构.筑物应设置独立的接闪装置,并应独立接地,接闪装置的基础边缘和接地极离开建 构.筑物的地中间隔距离不应小于3m、2,二类防雷建,构 筑物宜在屋面设置接闪带。并应组成网格。金属屋面板不应作为接闪装置。12、7.2 变电所引至危险性建,构 筑物的低压供电系统宜采用TN C。S接地形式,从建,构,筑物内总配电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应采用TN、S系统,12 7、3。危险性建、构、筑物内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电感应等接地,防静电接地 信息系统接地等应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小值。该共用接地装置应与一类防雷建,构,筑物的独立接闪装置的接地装置分开,地中间隔距离应保持3m以上,12.7.4.危险性建,构,筑物内穿电线的钢管 电缆的金属外皮 除输送危险物质外的金属管道。建 构、筑物钢筋等设施均应等电位联结,12.7、5.危险性建,构.筑物总配电箱内应设置电涌保护器,电源SPD选择8。20μs,类试验 性能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变电所配电柜处。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80kA,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2 5kV、2 建。构,筑物总配电箱处,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60kA,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1,5kV.3 设备控制箱处、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40kA 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1 2kV,4.摄像机直流电源端口处。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10kA 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输出电压.20V。12 7。6.当危险场所设有多台需要接地的设备且位置分散时 工作间内应设置构成闭合回路的接地干线 接地体宜沿建 构、筑物墙外埋地敷设,并应构成闭合回路,且应每隔18m,24m室内与室外连接一次,每个建。构 筑物的连接不应少于2处。12,7.7,架空敷设的金属管道应在进,出建、构、筑物处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接.距离建,构,筑物100m内的金属管道应每隔小于25m的间距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埋地或地沟内敷设的金属管道在进 出建。构.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12、7、8 平行敷设的金属管道。当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小于25m的间距用金属线跨接一次。当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应跨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