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验收9.5。1.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查验生产许可证或认证的认证范围 有效性及真实性。9,5、2.施工过程应严格按本规范第8章及第9章的相关条款施工和检验,并逐项做好检查,安装完成后必须做好相关记录,9,5,3。高压电气交接试验应由具有专业调试条件的单位完成.并应出具调试报告,9,5、4,过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9、5.5 竣工验收应检查系统运行的符合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应以资料审查和目视检查为主.以实测实量为辅 9,5、6,竣工验收时应检查下列工程质量控制记录,1,设计文件和图纸会审记录及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记录,2.主要设备,器具、材料的合格证和进场验收记录,3,隐蔽工程检查记录,4.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检验记录,5,电动机检查、抽芯,记录,6,接地电阻测试记录,7、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8、接地故障回路阻抗测试记录。9,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测试记录。10.电气设备空载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记录、11.各类电源自动切换或通断装置的动作检验记录 EPS,UPS应急持续供电时间记录 12。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的载荷强度试验记录、13,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14、吊装,壁装智能化设备安装预埋件安全性检查记录 15,紧急广播系统检测记录,16.过程验收记录。9、5,7 竣工验收应抽测下列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项目、抽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1,各类电源自动切换或通断装置动作情况、2,馈电线路的绝缘电阻、3.接地故障回路阻抗,4,开关插座接线的正确性,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