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促进和保障第三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扶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产业基地,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本市绿色建筑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产业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第四十条.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安排相应资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研究开发 生产应用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并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予以资助 第四十一条。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绿色建筑与新技术融合发展 推动新建建筑项目在勘察 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中应用建筑信息模型等数字化技术、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在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中采用建筑信息模型等数字化技术 第四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以绿色化,数字化,智能化为特征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发展。提高新建建筑项目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智能化管理水平,提高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加快打造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促进建筑产业全要素 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互联互通.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新型建筑工业化相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评价认定体系,第四十三条。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部品部件生产和使用监督管理、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引导.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并建立原材料查验制度,产品生产信息档案等。实现对所生产产品的可追溯管理、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部品部件使用监管 规范进场验收.统一验收资料和标准 推广应用标准化部品部件。第四十四条,大力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绿色建材以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产品 第四十五条.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通过绿色信贷 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多种方式提供绿色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能效贷款.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质押贷款等信贷产品,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建筑质量等相关绿色保险业务,第四十六条.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牵头或者参与绿色建筑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起草和修订。制定和实施更为严格的企业标准 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形成相关技术标准,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建筑发展的交流合作。第四十七条.建设,改造 购买、运行绿色建筑和符合实施绿色建筑发展要求的。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以下激励政策、一,因采取隔热保温。遮阳,隔声降噪.可再生能源利用等绿色建筑发展相关技术措施而增加的建筑面积 不计入容积率核算,二.采用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绿色建筑,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最大不得超过建筑单体地上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高于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一星级的绿色建筑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以按照不超过地方规定的比例上浮,四,采用最高等级标准建设的绿色建筑项目.可以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的评审中优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