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性能和评价第三十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当提高和创新因地制宜、绿色低碳,循环利用的绿色建筑技术 提升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方面的性能 第三十一条.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建筑绿色性能保障的相关政策.明确建筑绿色性能的具体要求.并纳入工程保修范围,第三十二条.新建公共建筑能耗指标应当不高于国家和本市现行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和引导值的平均值、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运行能耗指标应当不高于国家和本市现行建筑能耗标准的约束值,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开展能源审计、采取措施降低能耗,连续两年建筑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当实施节能改造、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建筑能耗标准.第三十三条,既有民用建筑平均日生活用水量应当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节水用水定额的平均值、新建宿舍和公共建筑的平均日生活用水量应当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节水用水定额的下限值。第三十四条,新建民用建筑室内主要空气污染物浓度应当不高于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限值的百分之八十,第三十五条。新建住宅建筑室外与卧室之间 分户墙,楼板.两侧卧室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以及卧室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当不低于现行国家隔声性能标准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值的平均值.第三十六条 实行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制度,不同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评价.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绿色建筑发展需求.确定应当取得绿色建筑标识的范围和要求,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鼓励绿色建筑所有权人在显著位置明示绿色建筑标识、第三十七条 实行建筑物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能效测评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权人的申请.对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及等级评定,第三十八条.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使用期间的绿色性能定期评估制度 以确保建筑绿色性能持续达到标准要求.鼓励其他建筑定期开展绿色建筑性能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