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检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项目资金拨付等文件.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及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必要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需要相关单位配合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一。越权审批 核准、备案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备案 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三。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第四十二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考核。审查招标文件等形式行使行政监督管理权。二.直接或者变相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三 违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设置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五,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七、在开标前泄露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八.不按照本条例规定退还代收代管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四十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 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因异议、投诉答复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内,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依法维持原评标结果,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重新招标、第四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属于评审依据明确,评分标准清晰的资格审查。否决投标,得分统计 商务得分等客观性评标行为的,责令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基准价不变的基础上对相关投标文件进行复核.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二 不属于前项规定的情形.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招标人处理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 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