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经济信息 城乡建设,交通 农业,外经贸 国土房管、市政 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部门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区县 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市,区县、自治县,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本市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区县 自治县 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以及上报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也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由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 第六条 本市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必要条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七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引导招标投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