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评标专家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评标专家选拔 培训。考核.退出等制度,第二十五条,进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品德良好 作风正派,能认真,公正 诚实 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二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四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条件的人员、由本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 经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纳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评标专家的管理规定,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对评标工作严格保密,客观公正地进行独立评标。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评标专家有权接受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参加招标投标业务培训,第二十七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一.年满七十周岁 二、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够胜任评标工作.三 因工作、学习等原因长时间不能参加评标活动、四.评标专家自愿申请退出。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审批、核准 备案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可以在其设立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资格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