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发展计划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加强生殖保健 保障经费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措施、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责。第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和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时 应当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并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市和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第十五条,市和区县 自治县 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第十六条,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第十七条、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等机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免费避孕药具供应.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工作,第十八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 公安,工商 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数据和信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由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汇总并逐级上报,公民生育子女的,应在三十日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报出生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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