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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者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修改为两项.作为该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一项为,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第二项为。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二、删除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项中的.烈士独生子女.三、删除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项.四、第二十条第二款各项序号做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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