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征收管理。第十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31日.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第十六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第十七条 国土房管部门应在,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存量独栋商品住宅的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 基础信息包括 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身份证件号码。产权共有情况、联系电话,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楼盘,名称、楼栋号,合同交易价格、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等 国土房管部门实时将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和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新购住房的合同签订时间 房产权属登记日期。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在重庆拥有住房情况等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及时建立。一户式.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档案,第十九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提供的户口簿,确定应税住房的家庭人员.家庭人员以纳税人共同户籍记载的人员为准,第二十条,税务机关按照征收范围内纳税人及家庭人员拥有住房情况、确定扣除免税面积.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依据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提供的重庆市户籍、或者营业执照,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确定其是否为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应税住房的坐落地址 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申报期限等通过直接送达 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纳税人。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主动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提供减免税要件和其他纳税资料。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事项.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征收档案信息比对 核实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进行税款征收.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源泉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个人住房房产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第二十九条、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 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在办税场所或者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欠税的纳税人进行定期公告、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可以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查阅 调取应税住房所有人与纳税相关的资料,凭证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如实提供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的纳税情况 应税房产情况及其他个人隐私信息保密,除税收违法行为信息外。不得对外泄露纳税人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