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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当年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十二条.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 退还当年已缴税款,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应税房产毁损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批 当年可酌情减征或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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