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机构内从事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三、利用工作便利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 泄露法律援助事项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六,克扣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七,编造虚假案件骗取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 利用工作便利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编造虚假案件骗取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克扣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足额支付.第四十五条,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拒绝办理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案件的.二。未按照法定期限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的。四,泄露法律援助事项所涉及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第四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 接受法律援助案件后,不尽职责,推诿,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者擅自终止法律援助的。三。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擅自委托他人办理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四 利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受援人或者受援人亲属财物 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泄露法律援助事项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的,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四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 对在法律援助中出具虚假经济困难证明或者申请人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应当出具而未依法出具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令改正,村,居,民委员会为申请人出具虚假意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受援人以隐瞒 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追缴相关法律援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