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受援人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二 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以及有关部门对其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三.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援助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法律援助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条、受援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及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相关情况,二 配合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三.当经济状况或者案情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第四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二,受援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不履行法律援助协议。情节严重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终止法律援助服务,三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法律援助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二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法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忠实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全力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三,保守法律援助事项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法律援助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利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等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法律援助人员不得终止法律援助、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第四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查询。复制有关资料的,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提供支持,不得收取查询和复制资料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当缓收 减收或者免收案件受理费.受援人申请仲裁。公证 司法鉴定的.有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缓收、减收或者免收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