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 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享受法律服务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法律援助条例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人民政府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的法律咨询,涉法事务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覆盖城乡的法律援助体系,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 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并对法律援助办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工作、第六条 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司法行政部门 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对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应当给予支持、第八条,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基金会可以接受组织和个人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捐赠,法律援助基金会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使用捐赠资金,向社会公开基金使用的情况 依法接受监督,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的形式资助法律援助事业,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侨联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归侨侨眷等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第十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