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禁止人力车,畜力车,三轮车在上午七点至晚上八点在主城区主干道上通行.第五十四条、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两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二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三 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四.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无转向灯的.伸手示意,五。制动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六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成年人驾驶的自行车不得载人,七、自行车在各区县.自治县 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行驶,不得载人,其他地区驾驶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儿童应当设置固定座椅 八.三轮车。畜力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第五十五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 没有人行道的 应当在距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走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 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路上组织开展体育锻炼 商业宣传 文艺表演等集体活动 但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除外.第五十六条.车辆未停稳前、乘车人不得上下车。乘坐机动车时,身体和携带物品不得伸出车外.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