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禁止人力车,畜力车。三轮车在上午七点至晚上八点在主城区主干道上通行.第五十四条.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两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二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二,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三 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四。设有转向灯的 转弯前开启转向灯.无转向灯的,伸手示意,五、制动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六,电动自行车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成年人驾驶的自行车不得载人.七,自行车在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行驶 不得载人、其他地区驾驶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儿童应当设置固定座椅 八。三轮车,畜力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 第五十五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在距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 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 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路上组织开展体育锻炼。商业宣传、文艺表演等集体活动。但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除外,第五十六条 车辆未停稳前.乘车人不得上下车。乘坐机动车时 身体和携带物品不得伸出车外,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