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十三条 禁止人力车。畜力车。三轮车在上午七点至晚上八点在主城区主干道上通行,第五十四条.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两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车,三轮车 畜力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二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二.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三.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四。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无转向灯的。伸手示意。五。制动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未成年人驾驶的自行车不得载人.七 自行车在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行驶。不得载人,其他地区驾驶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儿童应当设置固定座椅,八.三轮车.畜力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 第五十五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在距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路上组织开展体育锻炼。商业宣传 文艺表演等集体活动 但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除外、第五十六条,车辆未停稳前、乘车人不得上下车,乘坐机动车时、身体和携带物品不得伸出车外 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