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禁止人力车.畜力车、三轮车在上午七点至晚上八点在主城区主干道上通行,第五十四条、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两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二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二。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三。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四。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 无转向灯的、伸手示意。五,制动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成年人驾驶的自行车不得载人,七,自行车在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行驶、不得载人、其他地区驾驶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儿童应当设置固定座椅.八.三轮车,畜力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 第五十五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在距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走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 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路上组织开展体育锻炼,商业宣传、文艺表演等集体活动 但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除外、第五十六条,车辆未停稳前。乘车人不得上下车.乘坐机动车时.身体和携带物品不得伸出车外 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