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非机动车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禁止人力车 畜力车、三轮车在上午七点至晚上八点在主城区主干道上通行.第五十四条 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两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车 三轮车 畜力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二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二,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三,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四,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无转向灯的.伸手示意 五 制动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未成年人驾驶的自行车不得载人、七 自行车在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行驶 不得载人。其他地区驾驶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儿童应当设置固定座椅.八,三轮车,畜力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第五十五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 没有人行道的。应当在距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 公路上组织开展体育锻炼。商业宣传、文艺表演等集体活动,但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除外.第五十六条,车辆未停稳前。乘车人不得上下车。乘坐机动车时.身体和携带物品不得伸出车外 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