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禁止人力车,畜力车、三轮车在上午七点至晚上八点在主城区主干道上通行,第五十四条。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两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二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三。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四 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无转向灯的、伸手示意 五,制动器失效的 不得在道路上行驶,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成年人驾驶的自行车不得载人.七.自行车在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行驶。不得载人 其他地区驾驶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儿童应当设置固定座椅.八.三轮车、畜力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 第五十五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在距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 公路上组织开展体育锻炼.商业宣传。文艺表演等集体活动 但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除外。第五十六条,车辆未停稳前.乘车人不得上下车,乘坐机动车时,身体和携带物品不得伸出车外、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