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禁止人力车、畜力车。三轮车在上午七点至晚上八点在主城区主干道上通行,第五十四条。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两米的范围内行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二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三.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四,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无转向灯的、伸手示意.五 制动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成年人驾驶的自行车不得载人。七.自行车在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行驶。不得载人、其他地区驾驶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儿童应当设置固定座椅,八,三轮车,畜力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第五十五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 没有人行道的、应当在距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走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 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 人行横道的路口 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 公路上组织开展体育锻炼.商业宣传.文艺表演等集体活动,但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除外,第五十六条,车辆未停稳前、乘车人不得上下车.乘坐机动车时,身体和携带物品不得伸出车外 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