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禁止人力车。畜力车.三轮车在上午七点至晚上八点在主城区主干道上通行.第五十四条,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两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车 三轮车,畜力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二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三、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 四 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无转向灯的.伸手示意、五。制动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六.电动自行车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成年人驾驶的自行车不得载人。七 自行车在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行驶,不得载人、其他地区驾驶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儿童应当设置固定座椅 八、三轮车。畜力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第五十五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在距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路上组织开展体育锻炼,商业宣传.文艺表演等集体活动 但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除外 第五十六条、车辆未停稳前。乘车人不得上下车.乘坐机动车时。身体和携带物品不得伸出车外、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