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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机动车驾驶人,第二十二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按规定使用,审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转借、冒用。伪造。变造,骗领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三条、取得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驾车时随身携带,驾驶人的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 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第二十四条,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证代理业务.依法从事机动车登记 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和补证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将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基本情况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增设备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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