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非机动车。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车,三轮车 畜力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在允许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自行车不实行登记、非机动车登记工本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七条、按规定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具备转向、制动等装置 并符合国家有关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规范,第十八条、申请非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下肢残疾的残疾人可以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每位残疾人只能申请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并限于自用、申请人的具体条件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机动车牌证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式样并监制.第十九条 已登记领取牌证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一 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 登记内容变更的.三、非机动车灭失的 第二十条。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 完整.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 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非机动车牌证损毁或者遗失的 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第二十一条,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不实行登记 只能在允许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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