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非机动车.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在允许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自行车不实行登记。非机动车登记工本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七条,按规定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具备转向,制动等装置 并符合国家有关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规范。第十八条、申请非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下肢残疾的残疾人可以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每位残疾人只能申请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并限于自用、申请人的具体条件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非机动车牌证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式样并监制,第十九条.已登记领取牌证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非机动车灭失的、第二十条 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 完整.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非机动车牌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第二十一条,滑轮车 手推车等机具不实行登记.只能在允许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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