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 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 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 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居。村 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六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边远高山等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划定,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 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经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 可以按照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八条.土葬区公民,少数民族公民或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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