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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 改革土葬 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 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 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六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边远高山等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划定。由区.县 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 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经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七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照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八条。土葬区公民。少数民族公民或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 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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