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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 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 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 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 应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六条,人口稠密 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边远高山等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区 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划定,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 经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照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 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八条、土葬区公民,少数民族公民或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 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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