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 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 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六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边远高山等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划定。由区 县,市 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经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七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照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八条.土葬区公民 少数民族公民或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