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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 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区,县。市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六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边远高山等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划定、由区 县,市 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经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照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八条,土葬区公民、少数民族公民或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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