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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 应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六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 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边远高山等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划定.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经市民政部门审核 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照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第八条 土葬区公民,少数民族公民或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 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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