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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 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六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边远高山等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划定 由区.县、市 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经市民政部门审核 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七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照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八条,土葬区公民,少数民族公民或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 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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