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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 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 区 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居,村 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六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 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边远高山等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划定、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经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七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 可以按照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八条,土葬区公民、少数民族公民或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 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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