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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区,县,市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六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边远高山等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划定,由区。县 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经市民政部门审核 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七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照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第八条。土葬区公民、少数民族公民或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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