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标准、第七条,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 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八条,下列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 从其规定。一 土地,矿产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二,供水,供气 供热、公共交通 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四,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第九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规定,第十条.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 批准、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除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