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标准、第七条.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三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六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下列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 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一 土地,矿产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二 供水.供气 供热、公共交通.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四。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第九条、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 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 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除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