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标准,第七条.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标准的 必须进行招标,一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 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八条。下列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 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 一。土地 矿产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二 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四 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第九条、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规定。第十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的 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 批准、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除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外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