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土地监察队伍和人员,第二十七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土地监察队伍、根据土地监察任务配备土地监察人员。具体办理土地监察日常工作。土地监察队伍负责人由土地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兼任,土地监察人员须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 取得。土地监察证,第二十八条,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土地监察证 土地监察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不按前款规定行使职权的.被监察人有权拒绝接受监察。第二十九条。土地监察人员应恪守职责 秉公办事 清正廉洁、严格执法.第三十条 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和阻挠、不得打击报复,土地监察队伍负责人需要调动工作,任免的.有关部门应征求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十一条,开展土地监察和办案所需的经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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