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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土地监察队伍和人员 第二十七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土地监察队伍,根据土地监察任务配备土地监察人员。具体办理土地监察日常工作。土地监察队伍负责人由土地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兼任,土地监察人员须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土地监察证、第二十八条、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土地监察证,土地监察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不按前款规定行使职权的、被监察人有权拒绝接受监察 第二十九条 土地监察人员应恪守职责,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严格执法、第三十条。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和阻挠.不得打击报复。土地监察队伍负责人需要调动工作,任免的,有关部门应征求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意见.第三十一条、开展土地监察和办案所需的经费 由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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