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土地监察队伍和人员.第二十七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土地监察队伍。根据土地监察任务配备土地监察人员,具体办理土地监察日常工作。土地监察队伍负责人由土地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兼任,土地监察人员须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土地监察证.第二十八条.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土地监察证,土地监察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不按前款规定行使职权的.被监察人有权拒绝接受监察。第二十九条。土地监察人员应恪守职责,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严格执法。第三十条,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和阻挠,不得打击报复、土地监察队伍负责人需要调动工作 任免的、有关部门应征求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意见,第三十一条 开展土地监察和办案所需的经费 由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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