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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土地监察队伍和人员。第二十七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土地监察队伍。根据土地监察任务配备土地监察人员。具体办理土地监察日常工作,土地监察队伍负责人由土地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兼任,土地监察人员须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土地监察证。第二十八条.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土地监察证、土地监察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不按前款规定行使职权的,被监察人有权拒绝接受监察。第二十九条、土地监察人员应恪守职责、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严格执法,第三十条。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和阻挠。不得打击报复,土地监察队伍负责人需要调动工作,任免的。有关部门应征求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意见。第三十一条。开展土地监察和办案所需的经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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