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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监察工作,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准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土地监察工作、市,地.县 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设立的乡,镇。土地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依法对土地监察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察、计划,财政,农业 林业 规划。审计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第五条。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并纳入政绩考核的内容.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予抵制、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对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协助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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