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监察工作.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准确 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以及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省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土地监察工作。市.地 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设立的乡 镇,土地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依法对土地监察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察.计划。财政、农业。林业.规划,审计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第五条.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并纳入政绩考核的内容,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予抵制。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协助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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