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监察工作,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准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以及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省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土地监察工作,市,地 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设立的乡。镇。土地管理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依法对土地监察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察,计划、财政。农业,林业.规划 审计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第五条,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的实施,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并纳入政绩考核的内容。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予抵制、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协助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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