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监察工作、保障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的实施。准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以及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省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土地监察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设立的乡,镇、土地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依法对土地监察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察.计划、财政,农业.林业,规划 审计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 协助和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第五条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并纳入政绩考核的内容.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予抵制 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协助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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