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监察工作,保障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的实施,准确 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省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土地监察工作。市.地。县 市、区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设立的乡.镇,土地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依法对土地监察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察.计划。财政.农业.林业.规划。审计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第五条,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并纳入政绩考核的内容、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的行为应予抵制。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对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协助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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