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监察工作,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准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省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土地监察工作、市.地。县、市 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设立的乡 镇、土地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依法对土地监察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察,计划,财政、农业,林业、规划、审计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 协助和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第五条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并纳入政绩考核的内容。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予抵制。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协助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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