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省,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聘请特邀土地监察专员或者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土地监察专员 监督土地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正在进行土地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第四十三条、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违法单位或个人逃避法律制裁,可能隐匿、转移违法所得或者出现可能妨碍土地行政处罚实施的情况时.有权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第四十四条,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登记、发证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 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 必须责令限期纠正或依法予以撤销,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下达查处令 要求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处理或者直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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