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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的保护 整治 开发.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第四条、县。含县级市 下同。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区设立派出机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乡 镇,设立派出机构 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五条.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利用必须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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