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对土地违法行为,法律 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当事人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收缴土地证书。一.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土地登记的.二.伪造土地证书的、三 涂改土地证书的,第四十一条 在土地登记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二 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错 漏登记、或者登记不当而不纠正的、三、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四。遗失登记材料 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刁难当事人,或者收受贿赂的.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七。拒绝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涉嫌犯罪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