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表决与公布,第二十二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对下列人员的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一。推选省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决定接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 秘书长辞职、任免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二。决定省人民政府代理省长,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决定接受省人民政府省长 副省长辞职.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 办公室.主任 三,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决定接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辞职。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四。决定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决定接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五。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厅长。委员会 办公室.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 对其他人员的任免 可以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表决。第二十四条 人事任免案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人事任免案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第二十五条.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浙江日报 刊登。第二十六条、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人员 除代理职务的以外,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 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颁发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审判员和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书,可以集中颁发。也可以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发.第二十七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受处分的。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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