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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表决与公布.第二十二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对下列人员的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 推选省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决定接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副主任.秘书长辞职,任免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二,决定省人民政府代理省长.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决定接受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辞职,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三 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决定接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辞职 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四.决定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决定接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五,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 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对其他人员的任免、可以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人事任免案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人事任免案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第二十五条,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和 浙江日报 刊登,第二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人员 除代理职务的以外、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 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颁发,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书,可以集中颁发、也可以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发、第二十七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受处分的,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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