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表决与公布,第二十二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对下列人员的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推选省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决定接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辞职,任免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二。决定省人民政府代理省长,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决定接受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辞职。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三、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决定接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辞职,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四.决定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决定接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 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五 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对其他人员的任免,可以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表决,第二十四条.人事任免案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人事任免案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第二十五条。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和 浙江日报,刊登 第二十六条、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人员、除代理职务的以外 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 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颁发,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审判员和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书,可以集中颁发.也可以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发,第二十七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受处分的.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