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表决与公布,第二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对下列人员的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一,推选省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决定接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 秘书长辞职.任免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二 决定省人民政府代理省长、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决定接受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辞职。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三、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决定接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辞职,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四,决定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决定接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 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五,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 对其他人员的任免、可以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表决、第二十四条,人事任免案应当逐人表决 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人事任免案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第二十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浙江日报,刊登。第二十六条,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人员 除代理职务的以外,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颁发,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书,可以集中颁发。也可以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发,第二十七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受处分的 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