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表决与公布、第二十二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对下列人员的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推选省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决定接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辞职。任免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 二,决定省人民政府代理省长 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决定接受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辞职,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三 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决定接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辞职 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四、决定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决定接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五,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对其他人员的任免 可以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进行表决 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表决,第二十四条,人事任免案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人事任免案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第二十五条,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 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浙江日报,刊登 第二十六条、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人员、除代理职务的以外,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颁发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审判员和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书 可以集中颁发,也可以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发.第二十七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受处分的。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