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表决与公布 第二十二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对下列人员的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推选省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 决定接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辞职、任免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二、决定省人民政府代理省长,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决定接受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辞职.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三,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决定接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辞职、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四,决定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决定接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五、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秘书长 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对其他人员的任免。可以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表决,第二十四条、人事任免案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人事任免案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五条,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和 浙江日报 刊登。第二十六条,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人员,除代理职务的以外、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颁发,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书,可以集中颁发,也可以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发 第二十七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受处分的,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