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表决与公布、第二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对下列人员的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推选省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决定接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 秘书长辞职 任免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 二,决定省人民政府代理省长,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决定接受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辞职。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三。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决定接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辞职,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四.决定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决定接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五 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对其他人员的任免,可以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进行表决 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表决。第二十四条。人事任免案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人事任免案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五条,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浙江日报,刊登。第二十六条。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人员。除代理职务的以外 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 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颁发,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审判员和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书,可以集中颁发。也可以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发。第二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受处分的,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