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表决与公布,第二十二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 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对下列人员的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推选省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决定接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辞职,任免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二。决定省人民政府代理省长.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决定接受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辞职,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 委员会 办公室 主任,三,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决定接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辞职.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四 决定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决定接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五,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厅长 委员会 办公室,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对其他人员的任免、可以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表决,第二十四条。人事任免案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人事任免案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第二十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浙江日报,刊登、第二十六条、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人员.除代理职务的以外、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颁发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书。可以集中颁发。也可以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发.第二十七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受处分的,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