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三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第五十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其场地,设施设备 教学人员配备等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开业的有关标准,教练车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配备副制动器,副后视镜、灭火器以及培训学时计时管理设备、并取得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教练车辆号牌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教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如实填写教学日志以及培训记录.二,不得索要学员财物,三.不得酒后教学,四。不得将教练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的人员驾驶,五,不得同时使用两辆以上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六.不得使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七.在操作教学期间不得离岗,第五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三 如实签署培训记录 建立教学日志,学员档案 四,不得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五.增减教练车辆的 自增减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过程的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科目申请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查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出具的培训记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等信息共享机制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