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第五十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其场地,设施设备.教学人员配备等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开业的有关标准、教练车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配备副制动器,副后视镜,灭火器以及培训学时计时管理设备。并取得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教练车辆号牌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教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如实填写教学日志以及培训记录 二,不得索要学员财物。三 不得酒后教学 四、不得将教练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的人员驾驶.五 不得同时使用两辆以上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 六.不得使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 七,在操作教学期间不得离岗、第五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三、如实签署培训记录,建立教学日志 学员档案,四 不得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五,增减教练车辆的.自增减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 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过程的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科目申请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查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出具的培训记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等信息共享机制、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