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道路建设与养护,第五条.道路建设应统一规划。严格按照不同等级的技术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第六条,道路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按下列规定进行、一、国道,按国家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省道.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 县道,由市、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四,乡道,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市 地。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五,专用公路 由专用部门或单位提出规划、报当地县 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六、城镇市区道路。按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城建部门组织实施、七,穿越城镇市区的国道、省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交通主管部门按整条公路的统一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其地下给水,排水等管道工程由城建部门负责同步建设。第七条,新建 改建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需跨越铁路。河道,水利工程、管线等设施时、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建部门应事先与有关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裁决.第八条 改建、维修道路 修建单位必须设置标志,维持通车、未经批准不得中断交通,因违反施工规则而引起交通阻塞或造成事故的,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交通受阻时 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动员和组织附近单位及沿线群众 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及时排除路障、恢复交通 第九条。国家和地方拨款新建、改建的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的施工。实行招标投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行包揽,不得阻挠施工队伍正常施工、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承包合同 保证工程质量、按期竣工。第十条,公路养护实行责任制.国道 省道和重要县道实行专业养护,一般县道和乡道由县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承包养护或专业养护.公路养护单位应有计划地改善路况.保证路面平整。路容整洁。边沟畅通,保持公路完好畅通、第十一条、道路施工单位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应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和指定的范围内进行 注意保护资源.保护自然景观、不得影响水利和破坏生态平衡。施工单位经批准在国有的空地,荒山.河流,滩涂范围内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或索取费用 在集体所有的空地。荒山 滩涂上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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