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道路建设与养护.第五条,道路建设应统一规划,严格按照不同等级的技术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道路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按下列规定进行,一,国道,按国家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省道 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县道,由市、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四.乡道。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市,地,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 由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或单位提出规划、报当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六,城镇市区道路.按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城建部门组织实施,七,穿越城镇市区的国道 省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由交通主管部门按整条公路的统一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其地下给水,排水等管道工程由城建部门负责同步建设.第七条,新建.改建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需跨越铁路,河道.水利工程 管线等设施时。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建部门应事先与有关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第八条,改建 维修道路 修建单位必须设置标志。维持通车,未经批准不得中断交通.因违反施工规则而引起交通阻塞或造成事故的 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交通受阻时.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动员和组织附近单位及沿线群众,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及时排除路障,恢复交通。第九条,国家和地方拨款新建。改建的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的施工 实行招标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行包揽,不得阻挠施工队伍正常施工、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承包合同。保证工程质量,按期竣工.第十条.公路养护实行责任制、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实行专业养护.一般县道和乡道由县交通主管部门,乡,镇 人民政府组织村民承包养护或专业养护,公路养护单位应有计划地改善路况.保证路面平整 路容整洁.边沟畅通,保持公路完好畅通,第十一条,道路施工单位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应在县.市 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和指定的范围内进行。注意保护资源 保护自然景观,不得影响水利和破坏生态平衡。施工单位经批准在国有的空地。荒山,河流,滩涂范围内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或索取费用。在集体所有的空地。荒山。滩涂上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