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二章、道路建设与养护。第五条,道路建设应统一规划,严格按照不同等级的技术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道路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按下列规定进行,一、国道,按国家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省道、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县道 由市,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四.乡道,由县 市 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市 地、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五 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或单位提出规划、报当地县、市 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六,城镇市区道路。按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城建部门组织实施。七。穿越城镇市区的国道、省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交通主管部门按整条公路的统一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其地下给水.排水等管道工程由城建部门负责同步建设,第七条.新建、改建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需跨越铁路.河道,水利工程.管线等设施时 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建部门应事先与有关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裁决。第八条、改建,维修道路、修建单位必须设置标志、维持通车,未经批准不得中断交通、因违反施工规则而引起交通阻塞或造成事故的.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交通受阻时.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动员和组织附近单位及沿线群众,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及时排除路障,恢复交通、第九条,国家和地方拨款新建.改建的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的施工,实行招标投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行包揽.不得阻挠施工队伍正常施工。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承包合同。保证工程质量,按期竣工,第十条。公路养护实行责任制。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实行专业养护。一般县道和乡道由县交通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承包养护或专业养护、公路养护单位应有计划地改善路况,保证路面平整、路容整洁.边沟畅通 保持公路完好畅通、第十一条 道路施工单位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 应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和指定的范围内进行 注意保护资源.保护自然景观。不得影响水利和破坏生态平衡,施工单位经批准在国有的空地,荒山。河流,滩涂范围内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或索取费用,在集体所有的空地。荒山.滩涂上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