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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道路建设与养护,第五条、道路建设应统一规划。严格按照不同等级的技术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第六条。道路建设的规划和实施 按下列规定进行,一 国道.按国家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省道、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县道,由市、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四,乡道,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市、地.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五 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或单位提出规划,报当地县 市 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城镇市区道路 按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城建部门组织实施、七 穿越城镇市区的国道、省道 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交通主管部门按整条公路的统一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其地下给水,排水等管道工程由城建部门负责同步建设 第七条.新建,改建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需跨越铁路.河道、水利工程。管线等设施时、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建部门应事先与有关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裁决。第八条 改建,维修道路。修建单位必须设置标志 维持通车,未经批准不得中断交通,因违反施工规则而引起交通阻塞或造成事故的,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交通受阻时,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动员和组织附近单位及沿线群众,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及时排除路障,恢复交通、第九条.国家和地方拨款新建,改建的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的施工.实行招标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行包揽 不得阻挠施工队伍正常施工、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承包合同,保证工程质量。按期竣工,第十条,公路养护实行责任制,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实行专业养护、一般县道和乡道由县交通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承包养护或专业养护,公路养护单位应有计划地改善路况.保证路面平整,路容整洁。边沟畅通,保持公路完好畅通、第十一条,道路施工单位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 应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和指定的范围内进行,注意保护资源 保护自然景观,不得影响水利和破坏生态平衡,施工单位经批准在国有的空地。荒山,河流。滩涂范围内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或索取费用 在集体所有的空地,荒山,滩涂上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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