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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道路建设与养护。第五条、道路建设应统一规划,严格按照不同等级的技术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道路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按下列规定进行。一,国道,按国家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省道。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县道 由市、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四。乡道。由县 市 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市,地,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 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或单位提出规划,报当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六、城镇市区道路、按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城建部门组织实施 七,穿越城镇市区的国道,省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交通主管部门按整条公路的统一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其地下给水.排水等管道工程由城建部门负责同步建设.第七条,新建,改建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需跨越铁路。河道、水利工程 管线等设施时。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建部门应事先与有关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裁决,第八条、改建,维修道路、修建单位必须设置标志,维持通车,未经批准不得中断交通,因违反施工规则而引起交通阻塞或造成事故的。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交通受阻时,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动员和组织附近单位及沿线群众。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及时排除路障.恢复交通,第九条.国家和地方拨款新建,改建的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的施工、实行招标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行包揽。不得阻挠施工队伍正常施工。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承包合同,保证工程质量、按期竣工。第十条。公路养护实行责任制,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实行专业养护 一般县道和乡道由县交通主管部门 乡。镇 人民政府组织村民承包养护或专业养护。公路养护单位应有计划地改善路况,保证路面平整,路容整洁,边沟畅通.保持公路完好畅通 第十一条、道路施工单位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应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和指定的范围内进行,注意保护资源 保护自然景观。不得影响水利和破坏生态平衡。施工单位经批准在国有的空地.荒山、河流,滩涂范围内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或索取费用 在集体所有的空地,荒山,滩涂上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 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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