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道路建设与养护,第五条,道路建设应统一规划、严格按照不同等级的技术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确保工程质量、第六条、道路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按下列规定进行,一、国道、按国家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省道 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县道.由市,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 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四.乡道.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市,地。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或单位提出规划,报当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六,城镇市区道路,按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城建部门组织实施。七,穿越城镇市区的国道.省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交通主管部门按整条公路的统一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其地下给水、排水等管道工程由城建部门负责同步建设,第七条 新建.改建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需跨越铁路 河道。水利工程,管线等设施时。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建部门应事先与有关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裁决、第八条、改建 维修道路.修建单位必须设置标志.维持通车.未经批准不得中断交通 因违反施工规则而引起交通阻塞或造成事故的。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交通受阻时 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动员和组织附近单位及沿线群众 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及时排除路障。恢复交通,第九条 国家和地方拨款新建、改建的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的施工 实行招标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行包揽,不得阻挠施工队伍正常施工。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承包合同,保证工程质量,按期竣工.第十条 公路养护实行责任制.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实行专业养护,一般县道和乡道由县交通主管部门,乡 镇 人民政府组织村民承包养护或专业养护、公路养护单位应有计划地改善路况。保证路面平整 路容整洁,边沟畅通。保持公路完好畅通.第十一条,道路施工单位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应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和指定的范围内进行.注意保护资源.保护自然景观。不得影响水利和破坏生态平衡。施工单位经批准在国有的空地、荒山.河流.滩涂范围内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或索取费用,在集体所有的空地、荒山 滩涂上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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