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道路建设与养护,第五条 道路建设应统一规划.严格按照不同等级的技术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第六条,道路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按下列规定进行,一,国道,按国家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省道 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县道,由市 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四、乡道 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市,地、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五。专用公路 由专用部门或单位提出规划。报当地县.市 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六.城镇市区道路。按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城建部门组织实施。七。穿越城镇市区的国道、省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由交通主管部门按整条公路的统一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其地下给水、排水等管道工程由城建部门负责同步建设.第七条,新建。改建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需跨越铁路,河道,水利工程。管线等设施时.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建部门应事先与有关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裁决,第八条.改建。维修道路。修建单位必须设置标志。维持通车、未经批准不得中断交通、因违反施工规则而引起交通阻塞或造成事故的.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交通受阻时.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动员和组织附近单位及沿线群众.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及时排除路障,恢复交通,第九条,国家和地方拨款新建。改建的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的施工,实行招标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行包揽、不得阻挠施工队伍正常施工、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承包合同,保证工程质量。按期竣工.第十条,公路养护实行责任制、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实行专业养护。一般县道和乡道由县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承包养护或专业养护。公路养护单位应有计划地改善路况 保证路面平整,路容整洁、边沟畅通,保持公路完好畅通.第十一条,道路施工单位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应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和指定的范围内进行.注意保护资源,保护自然景观,不得影响水利和破坏生态平衡、施工单位经批准在国有的空地。荒山 河流.滩涂范围内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或索取费用 在集体所有的空地,荒山、滩涂上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 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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