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道路建设与养护 第五条,道路建设应统一规划,严格按照不同等级的技术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第六条 道路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按下列规定进行.一、国道 按国家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省道.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 县道,由市、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乡道,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市 地,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五。专用公路 由专用部门或单位提出规划,报当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六。城镇市区道路。按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城建部门组织实施.七.穿越城镇市区的国道 省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交通主管部门按整条公路的统一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其地下给水.排水等管道工程由城建部门负责同步建设、第七条,新建 改建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需跨越铁路、河道,水利工程 管线等设施时。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建部门应事先与有关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裁决.第八条、改建.维修道路、修建单位必须设置标志,维持通车、未经批准不得中断交通 因违反施工规则而引起交通阻塞或造成事故的 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交通受阻时,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动员和组织附近单位及沿线群众,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及时排除路障、恢复交通。第九条,国家和地方拨款新建,改建的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的施工 实行招标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行包揽 不得阻挠施工队伍正常施工,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承包合同 保证工程质量。按期竣工,第十条,公路养护实行责任制 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实行专业养护.一般县道和乡道由县交通主管部门。乡,镇 人民政府组织村民承包养护或专业养护,公路养护单位应有计划地改善路况,保证路面平整、路容整洁,边沟畅通。保持公路完好畅通,第十一条,道路施工单位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应在县,市 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和指定的范围内进行 注意保护资源、保护自然景观 不得影响水利和破坏生态平衡,施工单位经批准在国有的空地 荒山,河流 滩涂范围内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或索取费用 在集体所有的空地,荒山 滩涂上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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