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道路建设与养护,第五条,道路建设应统一规划、严格按照不同等级的技术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道路建设的规划和实施 按下列规定进行,一.国道、按国家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 省道,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县道,由市。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 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乡道。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市。地.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乡,镇 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五、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或单位提出规划、报当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六.城镇市区道路,按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城建部门组织实施.七 穿越城镇市区的国道,省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交通主管部门按整条公路的统一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其地下给水 排水等管道工程由城建部门负责同步建设,第七条,新建。改建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需跨越铁路.河道。水利工程 管线等设施时 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建部门应事先与有关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第八条,改建 维修道路。修建单位必须设置标志。维持通车 未经批准不得中断交通 因违反施工规则而引起交通阻塞或造成事故的。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交通受阻时.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动员和组织附近单位及沿线群众 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及时排除路障。恢复交通、第九条,国家和地方拨款新建.改建的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的施工。实行招标投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行包揽。不得阻挠施工队伍正常施工。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承包合同 保证工程质量 按期竣工,第十条、公路养护实行责任制,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实行专业养护,一般县道和乡道由县交通主管部门。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承包养护或专业养护 公路养护单位应有计划地改善路况 保证路面平整,路容整洁,边沟畅通 保持公路完好畅通 第十一条,道路施工单位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应在县,市 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和指定的范围内进行、注意保护资源,保护自然景观。不得影响水利和破坏生态平衡,施工单位经批准在国有的空地。荒山。河流.滩涂范围内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或索取费用,在集体所有的空地、荒山,滩涂上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