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道路建设与养护 第五条 道路建设应统一规划 严格按照不同等级的技术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第六条.道路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按下列规定进行、一 国道、按国家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省道,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县道。由市.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四.乡道,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市.地,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五、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或单位提出规划.报当地县。市 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六,城镇市区道路,按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城建部门组织实施,七、穿越城镇市区的国道。省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交通主管部门按整条公路的统一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其地下给水,排水等管道工程由城建部门负责同步建设 第七条。新建、改建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需跨越铁路.河道、水利工程、管线等设施时、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建部门应事先与有关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裁决,第八条,改建.维修道路。修建单位必须设置标志,维持通车,未经批准不得中断交通,因违反施工规则而引起交通阻塞或造成事故的、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交通受阻时,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动员和组织附近单位及沿线群众,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及时排除路障、恢复交通。第九条,国家和地方拨款新建。改建的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的施工,实行招标投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行包揽.不得阻挠施工队伍正常施工、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承包合同 保证工程质量、按期竣工 第十条 公路养护实行责任制,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实行专业养护,一般县道和乡道由县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承包养护或专业养护、公路养护单位应有计划地改善路况,保证路面平整,路容整洁、边沟畅通、保持公路完好畅通 第十一条。道路施工单位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应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和指定的范围内进行,注意保护资源.保护自然景观.不得影响水利和破坏生态平衡,施工单位经批准在国有的空地、荒山,河流。滩涂范围内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或索取费用、在集体所有的空地.荒山。滩涂上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