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道路建设与养护。第五条。道路建设应统一规划,严格按照不同等级的技术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第六条,道路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国道 按国家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省道,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县道,由市 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市 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四,乡道.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 报市 地 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五、专用公路 由专用部门或单位提出规划.报当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六.城镇市区道路.按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城建部门组织实施.七、穿越城镇市区的国道,省道 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交通主管部门按整条公路的统一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其地下给水.排水等管道工程由城建部门负责同步建设.第七条、新建 改建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需跨越铁路 河道、水利工程,管线等设施时 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建部门应事先与有关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裁决,第八条,改建,维修道路、修建单位必须设置标志 维持通车,未经批准不得中断交通,因违反施工规则而引起交通阻塞或造成事故的,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交通受阻时,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动员和组织附近单位及沿线群众,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及时排除路障.恢复交通、第九条 国家和地方拨款新建、改建的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的施工、实行招标投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行包揽,不得阻挠施工队伍正常施工.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承包合同,保证工程质量。按期竣工,第十条.公路养护实行责任制,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实行专业养护。一般县道和乡道由县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承包养护或专业养护,公路养护单位应有计划地改善路况,保证路面平整 路容整洁,边沟畅通。保持公路完好畅通。第十一条 道路施工单位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应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和指定的范围内进行,注意保护资源。保护自然景观。不得影响水利和破坏生态平衡,施工单位经批准在国有的空地,荒山,河流 滩涂范围内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或索取费用 在集体所有的空地,荒山,滩涂上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 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