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 在道路修建,养护,管理中成绩显著的.或在维护道路财产、交通安全以及抢险中有功的 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城建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八条,在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的建设,管理,养护以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视情节和后果。由公安.交通,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交通事故的肇事人员、必须依法给予经济,行政处罚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道路交通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 滥用职权 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根据情节和后果.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拒绝,阻碍道路交通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处理,第四十二条.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部门提出申诉,由上一级机关。部门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机关、部门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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