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在道路修建 养护,管理中成绩显著的,或在维护道路财产.交通安全以及抢险中有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城建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八条.在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的建设,管理.养护以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视情节和后果.由公安、交通,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交通事故的肇事人员,必须依法给予经济 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道路交通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滥用职权 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拒绝,阻碍道路交通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处罚不服的 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部门提出申诉 由上一级机关.部门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机关 部门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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