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在道路修建 养护,管理中成绩显著的.或在维护道路财产、交通安全以及抢险中有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城建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在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的建设,管理 养护以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视情节和后果,由公安,交通.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交通事故的肇事人员.必须依法给予经济。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道路交通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 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根据情节和后果.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道路交通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处理、第四十二条、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部门提出申诉,由上一级机关。部门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 不服上一级机关。部门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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