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七条、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在道路修建。养护 管理中成绩显著的,或在维护道路财产,交通安全以及抢险中有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城建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八条,在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的建设、管理.养护以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视情节和后果.由公安 交通.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交通事故的肇事人员,必须依法给予经济 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道路交通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拒绝,阻碍道路交通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照 刑法,处理.第四十二条。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部门提出申诉,由上一级机关。部门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机关,部门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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