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在道路修建、养护、管理中成绩显著的。或在维护道路财产。交通安全以及抢险中有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城建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八条。在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的建设。管理.养护以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视情节和后果。由公安 交通,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交通事故的肇事人员.必须依法给予经济 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道路交通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 严格依法办事、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拒绝,阻碍道路交通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处理.第四十二条 对处罚不服的 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 部门提出申诉。由上一级机关,部门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机关.部门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 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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