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 第十三条.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单位实施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政务公开制度、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组织邀请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进行专项视察、检查和评议、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通过聘任一定数量的高素质的政务公开监督员、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发放征求意见书.举行座谈会等形式 收集群众意见、保证监督渠道畅通.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限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各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务公开推行情况的舆论监督和引导、对于突出,问题和普遍性的问题,应当及时曝光 跟踪监督。第十七条.全市各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上级统一部署,依照本规定对本单.位推行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 调研性检查。二。随机抽查,暗访,三,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和个别了解,四、查阅政务公开资料,五,问卷调查 六.组织检查组全面检查 七、督查。第十八条,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和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研究、通过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内容及其运行状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程序化,第二十条。对在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的.由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按照隶属关系通知限期补充完善.二.在政务活动中.不履行公开承诺的内容或不依照公开规定的程序办理的。由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告知有权部门责令限期纠正.三,在政务活动中,作出的具体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各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提请。有权部门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纠正,四。在政务活动中。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超越权限的 各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提请有权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或者改正。第二十一条,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取消评选先进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予以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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